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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于: 2021-04-16 点击量: 1170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19〕1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4月6日

 

点击下载: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查看:《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19〕1号)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有关精神,为加强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市工程中心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参照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有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市工程中心的产业领域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佛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市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工程中心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市内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机构组建,为相关行业和重点领域提供共性技术攻关、先进装备研制、标准制定、检验检测、信息技术应用和科技创新人才培育等公共服务。

第四条 企业类市工程中心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

(二)针对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科研成果开展产业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为规模生产提供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推出有技术含量、有经济效益的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鼓励技术输出成果进行技术交易合同登记。

(三)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注重产学研结合,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四) 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科技人才培育,建立健全科技人才激励机制,为科研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第五条 公益类市工程中心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研发新技术,并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实行开放服务,承担国家、省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参与技术和重要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三)为本行业或领域相关对象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技术信息、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等服务,参与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四)培养、集聚相关专业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相关行业、领域、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育。

 

第二章 申报与组建

第六条 申建企业类市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佛山市内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二)单位规模。依托单位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可以落实市工程中心建设资金和研究开发经费。上一年度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芯片、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等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不受销售额限制。

(三) 研发投入。依托单位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年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200万元,原则上组建后的研发经费投入应逐年增长。

(四)人员团队。依托单位应配备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管理负责人,不断优化人员队伍结构,稳定专业化的技术队伍,创造条件培养和吸引优秀人才。工程中心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拥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7人。

(五) 设备设施。依托单位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包括相对集中的工程技术试验场地,以及必要的试验仪器、检测工具、工艺装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芯片、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等企业不低于150万元)。

(六) 科研成果。依托单位在申报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业务特色,并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新药证书、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不少于3件。

(七)管理机制。依托单位应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完善的管理机制,应制定相关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激励、成果转化、运行监管等制度。组建市工程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可行,具备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研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任用。

第七条 申建公益类市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佛山市内注册登记的非企业独立法人单位,包括科研院所、医院、高等院校和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机构等,或符合《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佛科〔2019〕131号)支持对象要求的非企业单位。

(二)研发投入。依托单位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运行状况良好,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能够落实市工程中心建设资金和日常研发活动经费,原则上组建后的研发经费投入应逐年增长。科研院所单位近三年在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600万元,其他类型的单位近三年在该领域承担的各级政府科研项目经费总额不少于200万元。

(三)人员团队。依托单位应配备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管理负责人,工程中心主任须具备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工程中心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拥有硕士(含)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四)设施设备。依托单位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包括相对集中的工程技术试验场地,以及必要的试验仪器、检测工具、工艺装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五)科研成果。依托单位在申报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业务特色,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新药证书、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不少于5件,并至少有1项技术成果获推广应用。

(六)管理机制。依托单位应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完善的管理机制,应制定相关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激励、成果转化、运行监管等制度。组建市工程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可行。具备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研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任用。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组建市工程中心,同一行业或领域可设立多个市工程中心。同一企业根据主营业务方向限建立一个市工程中心。申请公益类的市工程中心研究方向原则上应为该单位重点支持建设的技术领域(如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同一技术领域宜集中资源建设一个工程中心,已建有工程中心的领域不能重复申报。市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佛山市+核心技术领域+依托单位简称(企业类工程中心必须标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九条 组建市工程中心的程序如下:

(一)依托单位按照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在佛山扶持通系统或其他指定系统填写《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申报书》,并附《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及相关附件,通过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后报送市科技局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按要求向各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材料;依托单位为市属事业单位的直接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组建的市工程中心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认定,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布市工程中心组建名单。

第十条 经批准组建的市工程中心,鼓励各区给予资金等配套支持。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为市属事业单位的市工程中心由市科技局进行日常管理,其余市工程中心由依托单位所属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市工程中心分立、合并、更名、撤销,主任变更等重大事项须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三条 市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市工程中心依托单位认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市工程中心需设立5人以上、长期稳定的技术专家顾问团队,由国内外同行业科技界、企业界专家,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

第十四条 市工程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市工程中心的规划、发展和建设,积极听取专家顾问团队的意见,每年针对本行业、本领域急需的新材料、新工艺等关键技术问题,提出年度创新计划。

第十五条 市工程中心的建设,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基础和条件。经批准组建的市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当落实申报时所承诺的建设经费投入和工作进度,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获得财政经费后补助的,按资助单位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六条 市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其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及市财政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执行,市科技局或受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考评为不合格的市工程中心,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市工程中心资格,获财政资金资助的,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一经发现并查实有关行为,采取撤销认定资格、追缴奖补资金、三年内取消佛山各类科技项目申报资格以及不再推荐其申报省级以上各类科技项目、认定、奖励评定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

(二)用虚假材料和证明骗取得到认定资格、奖补资金的;

(三)出现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行为的。

第十九条 获得财政资金的市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以及建设方案等规定内容,完成有关工作任务,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佛科〔2014〕3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批准组建的市工程中心,按本办法进行后续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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